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山体保护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山体保护法定图则与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相冲突时,应予以修改。山体保护法定图则修改时,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修改方案,并进行公示和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改后的山体保护法定图则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