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