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