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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