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作业单位未按照安全防护方案作业,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