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作业单位未按照安全防护方案作业,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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