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退耕还湿。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