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公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