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退耕还湿。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