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致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