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小经营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