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