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