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非耕地开发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逾期未开发的;(二)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或非法转让、转租、转包非耕地使用权的;(三)破坏地下资源、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四)损坏建筑、电力、农田水利设施的;(五)乱砍、滥伐林木的;(六)其它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