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对开发难度大、自然环境条件差的非耕地的使用权,经协商,可以无偿承包、出让或出租。非耕地使用权承包、受让、承租年限不超过50年。开发前的治理时间为2年,开发难度大的可延长至3年。治理时间不计交出让金、承包金和租金。按合同约定期限和要求开发的非耕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转让、转租、转包。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