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非耕地使用权,有关部门、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使用权:(一)非耕地使用权合同期满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无偿收回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使用权不能继续行使的;(四)开发人死亡后无合法继承人的;(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其它终止的。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