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来自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的;

(五)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

(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八)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需接受救济的;

(九)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