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二十三条有效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由申请人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面临重大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危险的;(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即将期满的或者其他申请事项法定期限即将届满的;(三)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四)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激化社会矛盾的;(五)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