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张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当即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需要查证相关资料的,由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查证;
(三)对涉及重大疑难事项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