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擅自拉挂条幅的;(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的;(三)在城市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的;(四)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散发小广告和其他印刷制品的、摆放落地招牌的;(五)在城市公共场所烧纸、抛撒殡葬祭祀物品或者进行占卜等活动的。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