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在城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的;(二)在城市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