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擅自拉挂条幅的;
(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的;
(四)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散发小广告和其他印刷制品的、摆放落地招牌的;
(五)在城市公共场所烧纸、抛撒殡葬祭祀物品或者进行占卜等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