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一)清洗机动车辆;(二)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三)散发小广告和其他印刷制品;(四)摆放落地招牌;(五)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六)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七)其他影响城市容貌的占道行为。临街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