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在满足机械化清扫的区域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