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清洗机动车辆;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散发小广告和其他印刷制品;

(四)摆放落地招牌;

(五)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六)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其他影响城市容貌的占道行为。

临街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