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路内占道临时停车泊位。路内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的路内停车标识系统。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将已经建成的停车设施项目转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