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路内占道临时停车泊位。

路内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的路内停车标识系统。

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将已经建成的停车设施项目转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