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对具有重要科研、观赏或者开发利用价值的岩溶资源,集中连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公告,竖立界碑进行保护;零星分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或者采取封闭措施,实行定点保护。岩溶资源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应当根据岩溶资源分布特点,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进行综合论证,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岩溶资源保护的设施和标志。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