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工程建设可能损害岩溶资源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护措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对具有重要科研和观赏价值的岩溶资源,自治州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建设单位研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对确需占用的岩溶资源实行保护性采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