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岩溶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交通、林业、水利、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岩溶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岩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