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对具有重要科研、观赏或者开发利用价值的岩溶资源,集中连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公告,竖立界碑进行保护;零星分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或者采取封闭措施,实行定点保护。

岩溶资源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应当根据岩溶资源分布特点,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进行综合论证,合理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岩溶资源保护的设施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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