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抗旱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引导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抗旱服务,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为农民提供优质的抗旱服务。抗旱服务组织从事抗旱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跨行政区域调动抗旱服务组织执行抗旱服务任务的,应当按照谁调动谁负担的原则,支付抗旱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