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引导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抗旱服务,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为农民提供优质的抗旱服务。

抗旱服务组织从事抗旱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跨行政区域调动抗旱服务组织执行抗旱服务任务的,应当按照谁调动谁负担的原则,支付抗旱服务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