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立健全以抗旱服务组织为主体,以村级抗旱小组、农民抗旱协会和抗旱专业户为纽带的抗旱服务体系,引导和扶持社会志愿者参与抗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机作业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防汛机动抢险队、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基层服务力量,培育抗旱服务组织,根据抗旱服务组织公益性服务的开展情况,从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抗旱服务组织主要承担下列抗旱任务:

(一)为临时性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二)流动抗旱灌溉;

(三)采取临时措施解决抗旱应急水源;

(四)抗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委托管理抗旱储备物资;

(六)抗旱先进技术的咨询和示范推广;

(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抗旱任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