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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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及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支持、指导非公有制企业收集、保存、利用在生产经营、科技开发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五)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培训档案工作人员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
(一)负责接收、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
(二)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实现档案数字化,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珍贵的档案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五)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六)对破损、霉变、字迹褪变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变更或撤销前30日内函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其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防止档案遗失。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重点建设项目的验收,重大科研、技改等项目鉴定时,项目主管单位档案工作机构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国家、省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海北籍和在海北工作或者生活过的知名人士、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档案资料;
(二)重要的名胜古迹、民族民间文化、历史事件和特殊地质地貌等不同载体档案资料;
(三)有保存价值的史志、古籍、家(族)谱、契约等文献材料;
(四)其它的珍贵、特色档案资料。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在自治州的活动;
(二)自治州重要的外事活动;
(三)区域性、全国性会议;
(四)重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
(五)重要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
(六)其它。
(一)州、县(自治县)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编写的本单位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编印出版的报刊、政策法规汇编、文集、史志、年鉴;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专著;荣获省(部)级以上的荣誉证书、奖牌;与国内外城市友好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互赠的有保存价值的纪念品等按期归档,应当向州、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重要外宾在自治州视察、考察等工作活动中的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的原始件,应当在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持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拍摄、抄录、复制。
(一)将珍贵、重要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二)在档案科学研究和现代化管理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为保护国家档案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抢救、保护、管理、业务指导和提供利用方面成绩突出的;
(五)在其它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不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保存档案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危及档案安全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故意毁坏档案装具、档案保护设施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拍摄、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擅自出卖属于集体或者个人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六)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