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不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保存档案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危及档案安全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故意毁坏档案装具、档案保护设施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