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州、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接收、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

(二)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实现档案数字化,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珍贵的档案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五)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六)对破损、霉变、字迹褪变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