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境内下列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承办、处置单位,应当收集相关的文字、照片、音像、电子制品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移交县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在自治州的活动;(二)自治州重要的外事活动;(三)区域性、全国性会议;(四)重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五)重要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六)其它。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