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