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地方志人才。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