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地方志人才。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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