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设备、项目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的扶持范围: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的;

(二)设立秸秆收贮点的;

(三)研发和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

(四)实施秸秆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项目的。

前款规定政府扶持的具体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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