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学术交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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