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必要时建立保护区。在自治县境内禁止实施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一)非法猎捕、杀害、贩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砍伐、采集、贩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地、原生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