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必要时建立保护区。
在自治县境内禁止实施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杀害、贩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砍伐、采集、贩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地、原生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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