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流、溪流、瀑布、滩涂、水库、骨干山塘等湿地的保护。建立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并向社会公布。湿地保护区包含渠江、潩溪、后山溪、老鸦溪、文昌溪、四乡河、地灵河、广坪河、地脚溪、长流溪、横江桥溪、金滩溪等河流、溪流以及上型水库。

在湿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三)开垦、取土、采石、淘金、开矿以及未经许可采砂;

(四)超标排放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未经消毒处理含病原体的污水;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