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三条已修改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保持记录仪正常运行,并与相关道路运输车辆监控平台实时连通:(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二)不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在本市作业的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