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四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和外廓尺寸应当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指标,且具备人力骑行功能。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合格目录,并向社会适时公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