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保持记录仪正常运行,并与相关道路运输车辆监控平台实时连通: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二)不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在本市作业的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