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控制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配套绿地率不得低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标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