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配套绿地率不得低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